接待来访群众工作规则

2016-03-04 10:36:38 字号:

为维护来访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接待来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浙江省处理群众来访工作暂行办法》(浙信〔2006〕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宗旨
执政为民,服务于民。
二、工作目的
(一)改善接待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二)方便来访群众,解决来访问题,维护群众权益;
(三)预防化解矛盾,维护来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合理、及时、就地、规范办理;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预防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五)便民、公开、务实、高效;
(六)统一登记、分事接待、疑难“会诊”、综合协调;
(七)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四、工作职责
(一)负责代表市委、市政府接待来访群众;做好市领导来访接待日工作。
(二)负责受理来访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承办上级机关和市领导交办的来访事项;受理、交办、转送来访事项;协调重要来访事项;督查来访事项的处理、办理。
(三)负责对来访群众宣传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
(四)负责妥善处置集体访、疑难访、异常访和突发访;协助办理到上级机关的上访事项。
(五)负责来访情况的汇总、分析;收集、编辑、呈报有关信息,提出建议;通报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负责指导全市接访业务工作。
五、受理范围
    (一)予以受理
    向市委、市政府及市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事项。
(二)不予受理
1、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
3、对已经受理或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办理的同一来访事项。
    (三)不再受理
    1、对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来访事项;
2、对复核意见不服,已经复核终结,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请求的来访事项;
3、对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来访事项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正当理由的。
六、工作内容
(一)登记工作
见《来访事项登记制度》。
(二)接待工作
见《来访事项接谈制度》、《集体访接待和处置制度》、《特殊来访接待和处置制度》、《来访事项告知制度》。
(三)办理工作
见《来访信息报送制度》、《来访事项转送制度》、《来访事项交办制度》、《来访事项协调制度》、《市领导接待日制度》、《来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来访事项终结制度》、《来访及办理情况通报制度》。
(四)督办(督查)工作
见《来访事项督办(督查)制度》。
(五)接访业务行文工作
见《接访业务公文办理制度》。
(六)接访业务档案工作
见《接访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七)工作制度
1、杭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访业务制度(杭信访〔2007〕113号《通知》)。
2、杭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工作管理制度(杭信访〔2007〕114号《通知》)。
本《工作规则》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杭信访〔2005〕47号《杭州市信访局(杭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杭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二ΟΟ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