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9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第四次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教化的作用,使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文化大省建设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1.弘扬传统文化,服务当代社会。地方志是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我国独有的传统文化形式。地方志工作是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我省拥有悠久的方志发展历史和丰富的方志文化资源,素有“方志之乡”之称。做好地方志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区域传统文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推进文化大省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2.明确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条例》精神和全国地方志工作的发展趋势,坚持依法修志,切实履行政府职责,统筹兼顾,协调解决影响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文化大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确立工作目标,推进各项工作。“十二五”期间,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体制为总体格局,以“一纳入,五到位”(即把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坚持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为工作总要求,以贯彻落实《条例》、强化依法修志的政府职责为抓手,以《浙江通志》编纂和各地二轮修志任务为重点,以地方志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方志馆等项目建设和资政服务为动力,协力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力求到2015年,《浙江通志》基本完成;市、县(市、区)二轮修志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各县(市、区)努力做到一年一鉴;“志、鉴、库、网、馆、刊、会、研、用”九业并举的地方志工作新格局初步形成,努力把方志资源大省建设成为方志工作强省。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依法修志工作
4.贯彻《条例》精神,强化行政职能。《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颁发的第一个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法修志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条例》精神,特别是要落实“一纳入,五到位”的具体要求,使政府职责和依法修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5.健全工作机构,形成发展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健全机构、稳定队伍、充实力量、提高素质的要求,规范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使地方志工作履职有机构,工作有专人。上一轮修志任务完成后,要适当保留骨干,按《条例》要求从事年鉴等年度性资料文献的编纂工作,为下一轮工作创造条件,形成地方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注重做好对下级机构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服务工作。
6.坚持依法修志,加强考核督查。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从领导重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和工作开展等方面,以不同方式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地方志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查,确保依法修志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全面推进志书编纂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二轮修志任务
7.编纂《浙江通志》,传承地方文化。编纂《浙江通志》,是文化大省建设的一项标志性工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地方志工作的重中之重。省地方志办公室要做好规划制订、业务指导、编纂论证、进度督促等各项工作;各承编单位要把编纂任务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全志编纂。
8.推进市县修志,确保按时完成。已经启动二轮修志任务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好质量与进度关系的基础上,争取在2015年前基本完成编纂任务;尚未启动的要尽快启动,确保全省二轮修志工作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要坚持试点引路、典型示范、制度规范,积极发挥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市县二轮修志工作顺利进行。
9.强化质量意识,争创精品佳志。质量是地方志书的生命。各级政府及地方志工作机构要认真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在编纂过程中做到资料翔实、内容全面、体例严谨、记述准确、特色鲜明,进一步完善志书编纂审查、验收出版等相关制度,严把政治、政策、保密和史实等各个环节,确保志书质量。
四、不断加强地方志学科建设,深化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
10.加强学科建设,推进理论研究。地方志理论研究是我省的传统优势。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通过成立学会、设立学术研究基地、编辑方志刊物、举办研究论坛、组织课题研究和成果评审、建立人才培养机制等方式,积极主动地开展研究工作。
11.强化资政功能,努力服务社会。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地方志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资政服务工作。要重视地方志资源的普查摸底,做好地方志资料和各种文献的征集上报、分类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要把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及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地情信息网。方志馆和各类文献中心、地情展示中心等机构场所是服务社会的重要载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方志馆或具有多种功能的方志文献收藏和地情展示中心,使地方志资源更好地服务社会。
五、坚持以人为本,建设高素质的地方志工作队伍
1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水平。各地、各部门和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妥善解决地方志工作者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营造“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的良好环境。要根据国家下一步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地方志工作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做好非参公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要通过进修培训、提升学历、对外学术交流、建立人才梯队等多种方式,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理论素养、较强业务能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要通过组建专家委员会及选调、聘任、委托等多种途径,吸收兼职人员参与修志工作。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要继承兢兢业业修志、严谨刻苦治学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淡泊名利、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高标准高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地方志工作的合力
13.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地方志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统筹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按《条例》和地方志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领导机构,并逐步理顺领导和管理体制,积极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开展工作。要把各方面素质较好、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选派到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岗位,并把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县级以上政府要给予表彰。各地、各部门要落实保障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为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14.动员社会参与,重视合力修志。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浙、省驻各地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积极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并接受当地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时保质完成编纂任务。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与高等院校、党校、社科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对本地地方志学会等群众学术团体的联系与指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地方志工作的新格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