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1〕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涉及的交通、食宿费用的支付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公布如下:
一、伙食补助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为职工工伤住院治疗(包括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支出的伙食费超过平常开支水平的,对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补偿的费用。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交通食宿费标准
1.交通费为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交通费。
2.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食宿费。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