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2-29 10:31:50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核查力度,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评价考核主体

  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实施评价考核。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各管委会自行组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经委备案。

  三、评价考核内容

  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考核内容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挂牌出让文件中所涉及的工业用地项目性质、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前置条件。其中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为: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投资和地价款等)÷项目出让土地面积。

  四、申报程序

  (一)工业项目按规定竣工、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项目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2.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6.建设用地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根据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有要求或年综合能源消耗量3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须出具市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或能源监察部门的《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表》。

  (二)项目所在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填写《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初审意见表》,经区政府审核后,将相关汇总材料一并报市经委。

  (三)市经委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考核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对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各相关部门要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挂牌出让文件中涉及各自职责范围的指标内容分别组织验收。

  (三)项目所在区政府负责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投资、建设进度等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