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2000年入职某“三来一补”企业,企业于2013年转型升级,但一直未为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李某于2014年到公积金中心信访,要求追缴企业自2000年以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我中心责令企业限期为李某补缴自2000年以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企业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积金中心撤销责令,法院驳回其请求,判决企业享有和承担原“三来一补”工厂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该“三来一补”工厂在2013曾发出通告,称“公司转型升级只是公司形态及公司名称发生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工龄及劳动合同履行由新公司承接”,由于原企业已声明由新企业承接其义务,因此新企业必须为职工补缴其在原企业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