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浙气发〔2018〕33号)已于2018年5月23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完善防雷装置检测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气象部门规范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制度。
二、《办法》制定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等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各级气象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能和国务院规定的管辖范围,组织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
第1~2条为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第3条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职责。第4条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从业的基本要求。第5~6条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延续规定和认定方式。第7~11条规定了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不同情形原因需要补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办理手续和提交材料。第12条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从业原则以及回避原则。第13~14条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公开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及信息公开要求,规定了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制度。第15条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制度。第16条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所检易燃易爆场所的检测报告提交和检测档案管理的要求。第17条规定了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对辖区内的防雷检测项目组织实施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第18~20条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种类、内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21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
四、《办法》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气象局。